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21號原告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蘇慶琅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文貴 住同上
劉邦遠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1樓法定代理人 王政松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陳孟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為美國高爾夫協會(下稱美國USGA)所承認辦理中華民國境內Handicap即差點認證之官方單位,而所謂Handicap即差點認證是用來量度高爾夫球手潛在能力之數值,我國境內高爾夫球場若建置美國USGA差點認證系統,即可與國際接軌,國外球客至我國球場打球,可立即計算該場次差點微分並更新其差點指數,且我國球友出國打球,亦可通行無阻。近30年來,各國球場差點系統建置越趨成熟,而我國球場為與世界接軌,相關球場均響應推動。是差點系統之建置係球場予以建置,原告為高爾夫球場經理人所成立之社團法人團體,就球場管理較為直接。故兩造於民國10
7年1月15日簽訂授權契約(下稱系爭授權契約),由被告將辦理中華民國境內高爾夫球場難易度及球員Handicap即差點認證之評鑑工作,授權由原告辦理。且原告已完成國內37座球場難易度之評鑑工作,然若欲加入美國USGA之差點系統內,尚須經被告向美國USGA為授權予原告之通知並由原告向美國USGA繳交一筆入會費後,即可由美國USGA與原告辦理系統開通事宜,原告始能成為美國USGA差點系統之會員,原告在國內所完成之差點評鑑始能與美國USGA之差點系統接軌。
然被告遲不將本件授權事宜通知美國USGA,造成原告無法進行至下一階段,經原告催告後,被告非但拒不履行,且於10
8年3月27日函知原告,要求原告另外再訂立「增補合約及差點規則的技術規範授權」,原告再於108年4月10日致函被告應依約向美國USGA告知本件授權事宜,詎被告仍置之不理。則被告一再遲延不作為,顯已無法達成系爭授權契約之目的,被告自應負給付遲延之責,原告並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解除兩造之系爭授權契約,並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54條、第255條及授權契約第8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損害。爰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英文名為:GolfAssociationOfTheRe
publicOfChina,對外亦稱為:ChineseTaipeiGolfA
ssociation)係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為國家體育法第3條第2項之特定體育團體。而原告(英文名為:TheTaiwanGolfCourseAssociatio)則是由高爾夫球場為其會員,以發展高爾夫球場事業,或與輔導高爾夫球場處理有關問題為宗旨之產業公會。國民體育法於106年9月20日大幅翻修以前,體育組織並未開放一般人民參與,由於爭議多,於修法後始明定「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在修法之前,被告事實上乃由原告所掌握,兩團體之理監事人員幾乎雷同,形成「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異象。因應前述修法,107年5月被告依新法改選理監事,原告了解開放競選即將失去對被告掌控權,遂於106年底至107年初,利用改選前之機會,訂立系爭授權契約,將球場評鑑及差點制度之重要事項實質上由被告挪移至原告,使被告淪為橡皮圖章。故被告第10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決議簽署系爭授權契約時,時任被告之理監事,與時任原告之理監事有高度重複,原告竟趁對被告尚有實際掌控力之情況下,決議將被告受美國USGA授權辦理之差點系統及球場評鑑轉授權予原告,顯有嚴重利益衝突,且實際掌控被告理監事之原告明知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逕表決通過此授權之決議,已違反民法第52條第4項、國家體育法第39條第6項規定,是以該決議表決之方法,與系爭授權契約之簽署,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又系爭授權契約之期間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26年11月30日止,竟長達20年,且被告竟不得對原告之工作結果表示任何意見,亦不能為任何監督查核,內容甚為偏頗,顯然已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亦應歸於無效。另系爭授權契約,亦屬權力濫用並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148條亦屬無效。再查,原告於仍掌控被告之際而於簽署系爭授權契約前,曾於106年8月30日詢問美國USGA可否轉授權予原告,美國USGA於同年10月16日回信時,詢問原告是否為國際高爾夫聯盟(IGF)認可之實體,以確認原告是否可為授權對象,然而原告本非國際高爾夫聯盟認可之實體,故不符合美國USGA授權對象,故美國USGA於106年11月28日函知被告「USGA相關授權僅授予國際高爾夫聯盟(IGF)認可的實體,故僅可授權本會」,亦即就差點制度及球場評鑑,被告乃美國USGA在本國境內唯一之授權對象,此亦為原告所明知,並為當時被告理事長 許典雅 (同時為原告理事)及兩會辦理差點制度及球場評鑑之核心人物所明知,此有被告107年1月29日之內部簽辦單可佐。參以美國USGA於108年8月20日再度致信予被告,明確重申其所授予被告者為專屬、不可轉讓之使用許可權,是系爭授權契約之內容,與美國USGA之要求牴觸,根本不可行,自屬給付不能,且不可歸責於被告,被告免給付義務。被告本於好意,始於108年3月27日函知原告增訂補充協議,未料,此一美意仍遭原告拒絕,因為若依此較為公平的補充協議履行系爭授權契約,則原告即將失去對被告之完全控制,亦無法從辦理系統建置之過程中恣意牟利,實彰顯原告之目的係欲基於不平等之系爭授權契約濫用其權利甚明。退萬步言,倘鈞院審理後認系爭授權合約有效且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之情(此為假設語氣),則原告雖依系爭授權契約第8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損害賠償,然該第8條約定係指被告違約終止之賠償責任,尚不包含原告解除契約之情形,則原告依該約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亦顯無理由。爰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理由:㈠系爭授權契約是否無效?
1.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其為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其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二者之法律效果不同。又自始客觀不能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債務人應為之給付,因自然原因事實上無法提出,或因法律上原因使給付標的不具融通性及讓與性,無法成為合法給付內容,致自始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謂。故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該項所稱之「不能之給付」者,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亦即依社會通常觀念,債務人應為之給付,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意。如僅係主觀、暫時之不能給付,自難謂其契約為無效,迭據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等判決可資參照。
2.觀諸兩造於107年1月15日簽訂之系爭授權契約第三條記載:「甲方(被告)將辦理中華民國境內高爾夫球場難易度及球員Handicap差點之評鑑工作,授權由乙方(原告)辦理」,且第四條載明:「經乙方所辦理之高爾夫球場難易度及球員Handicap差點評鑑之結果,甲方均予承認,並視為甲方所為之評鑑結果,並據以報請美國高協(USGA)登記及認證」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足見系爭授權契約之標的為被告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之權利,且細繹上開約定,顯係由原告居於主導地位,非處於受任人之地位提供勞務、聽命於委任人即被告之指示而完成高爾夫球場難易度及球員Handicap差點評鑑工作,反而係被告對於原告所為之評鑑結果,毫無置喙餘地而僅得全盤接受,核與委任契約係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意旨完全不符。可知系爭授權契約顯非委任契約,而屬民法之無名契約,且其中除了有一個債權行為(原因行為),以建立並規範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外,尚包含一個處分行為,亦即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權利之授與,二者同時發生。惟查:兩造系爭授權契約第二條已明定:「甲方係美國高爾夫協會(USGA)所承認辦理中華民國境內Handicap差點認證之官方單位。」等語,並參諸被告所提出美國USGA於108年8月20日致函被告函文記載「Ithasrecentlybeenbroughtt
oourattentionthatanentitynamedtheTaiwanGol
fCourseAssociationhasbeenissuingaUSGACourse
RatingandSlopeRatingtogolfcourseswithinTaiw
anwithoutauthorizationtousetheUSGACourseRati
ngSystem.(中文翻譯:近來引起我們關注的是一個名為「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即原告〉的實體單位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USGA高爾夫球場評鑑系統,於臺灣境內的高爾夫球場發行了USGA高爾夫難易度及坡度係數評鑑證明。)」「TheChineseTaipeiGolfAssociationcurr
entlyhasanagreementwiththeUnitedStateGolfA
ssociationthatlicensesChineseTaipeiGolfAssociationandgrantstheexclusive,non-transferableri
ghtandlicensetousetheUSGACourseRatingSyste
mtoissueaUSGACourseRatingandSlopeRatingto
itsmemberclubsandnon-memberclubswithinTaiwa
n.TheissuanceistobedoneexclusivelybyChines
eTaipeigolfAssociation.NootherentityshouldbeusingtheUSGACourseRatingSystem,oranyofit
smarkswithoutauthorization.(中文翻譯: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即被告〉已與美國高爾夫協會簽訂合約,該合約授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專有權、不可轉讓權和使用許可權,得以使用USGA球場評鑑系統為臺灣境內的會員球場及非會員球場開立球難易度及坡度係數評鑑證明。評鑑證明將由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獨家發行,未經授權,任何其他實體單位均不得使用USGA球場評鑑系統或其任何標誌。)」(見本院卷第195至197、203至206頁),足徵被告為我國境內唯一有權利辦理美國高爾夫協會(USGA)相關Handicap差點認證之單位,是被告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之權利,專屬被告獨自享有,被告無從以處分行為將此獨有之權利,讓與或授權予原告,系爭授權契約無從使原告因此取得任何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之權利,即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故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授權契約自始無效。
3.至原告主張依系爭授權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被告於原告作出差點評鑑之結果後,被告即負將結果據以報請美國USGA登記認證之義務,則原告進行高爾夫球場難易度及球員Handicap差點評鑑之工作時,被告亦應負有將此授權函知美國USGA之附隨義務,而認為並無被告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權利不能授權予原告之情事云云,惟查,兩造間系爭授權契約並非委任契約,且被告依系爭授權契約所應為之給付標的即被告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之權利,因不具讓與性及可授權性,均業如前述,原告前揭主張,即無可採。至原告提出姓名年籍不詳之美國USGA亞洲團隊IAIN之電子郵件(原證9),及美國USGA官員STEVEN於108年3月間在新加坡參加世界差點系統WorldHandicapSystem球場評鑑及差點規則研習時、曾向訴外人 傅祖健陳連淦 表示歡迎臺灣現在就加入差點系統且只要通知授權就可以來臺協助云云,然此等證據為不詳之外籍人士IAIN、STEVEN於審判外所做成,且至多僅屬一般人口語聊天交談陳述己見、省略要義簡略帶過之個人意見,除不能辨識真偽,且未經具結,亦無法使當事人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無從擔保其內容之真實,難以證明待證事實。另原告以本件訴訟中被告於109年1月1日起將原告所進行之37座球場評鑑結果,另行發給印有美國USGA及被告logo之球場差點評鑑證書並函知各球場,可證被告承認系爭授權契約云云,惟查,被告本於其辦理美國USGA之Handicap差點認證之權利,核發相關差點評鑑證書予球場,為其依權責所為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有何承認系爭授權契約之情事,況原告主張即令屬實亦無從使無效之契約再發生效力。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其主張即難憑採。綜上,系爭授權契約標的即被告辦理美國USGA之Ha
ndicap差點認證之權利,於兩造簽訂系爭授權契約時即無法授權予原告而自始給付不能,故該契約為無效,至為明確。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系爭授權契約因以自始
客觀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屬無效,已如前述,而契約無效,乃法律上當然且確定的不生效力,被告即無任何履約之義務,自無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可言。是以,原告以被告拒絕履約而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表示解除系爭授權契約,並請求依系爭授權契約第8條所定於被告片面終止契約預定損害賠償額1,000萬元之給付,即屬無據,洵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授權契約法律關係,及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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