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蔡凱傑 黃家琪 被告 張源鋒
張家榮 張家維 張文 何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贈與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有裁判費19,8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並於同月2日以裁定補充理由,該項裁定(下稱甲裁定)已於107年2月7日送達原告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於
107年2月21日抗告期滿而確定(即自107年2月7日起算12日〈含在途期間2日〉,末日為假日算至上班日),然原告於107年2月23日提出抗告,又經本院以抗告期間屆滿為由裁定駁回(下稱乙裁定),因原告因未再提抗告,乙裁定則於107年3月19日確定,甲裁定亦經確定,而原告迄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故原告所提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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