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富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富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
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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