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欣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7年度少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惟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受刑人自109年9月2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0年11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7541號函暨所附陽明中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