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曾菀婷 被告明洞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慰撫金及將宣傳廣告下架,其中返還不當得利及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111元(計算式:2,161,111+500,000=2,661,11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另將宣傳廣告下架部分,係主張被告侵害其肖像權,乃基於人格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