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6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6276號債權人 陳炳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詎於112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繳等節,有本院通知及其送達證書、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