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告 黃之妤
被告 郭承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承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承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