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債權人 廖春秀 債權人 賴振茂 債務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盧朝杉人債務人邱坤木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廖春秀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㈡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賴振茂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各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