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得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益正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