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巫亦凱
簡安榆 被告 郭宇嫻
蔡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萬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