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林宸羽 (原姓名: 林靖惠
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住臺中市○區○○○路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2,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育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