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聲請人 鄭行健 相對人 鄭孝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1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 趙慧 之繼承人,應共同負擔趙慧生前之照護費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為趙慧之子,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對人為趙慧之孫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是趙慧生前扶養義務依法應由聲請人及與其同一親等之兄弟姊妹負擔,相對人雖因代位繼承規定而為趙慧之繼承人,然並不因成為繼承人即負擔扶養趙慧之義務,因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相對人應共同負擔趙慧扶養義務之釋明資料,是其聲請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