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用屋頂修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游建國 被告國揚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揚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公用屋頂修繕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被告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善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所稱「善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所需之費用或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陳報「善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所需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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