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峻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60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含菸彈)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3月27日9時7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巷0號前,查獲被告范峻誥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含菸彈)1支(重量43.1公克)。上開被告所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電子菸(含菸彈)1支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6091號卷第62至63頁、本院卷第13頁)。
㈡扣案之大麻電子菸(含菸彈)1支,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2755號)在卷可參(見113年度偵字6091卷第7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