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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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債權人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債權人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SILYANINURAISYAH(中譯: 雅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ILYANINURAISYAH(中譯:雅妮)發支付命令,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所示,債務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行方不明,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然依前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