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8號原告 蔡桂溱 被告 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受有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准許兩造離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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