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能賢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00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法律之適用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具備足認其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張賢能 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雖形式上提出上訴理由,然對於原判決事實、理由並無爭執,僅謂:判刑太重,無法負擔,還有4個國中、小學生要養,收入不夠,懇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原判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張能賢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犯行,因而論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係以該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1年度偵字第22384號卷第24頁、原審卷第29頁背面、第36頁),且被告於101年10月28日23時10分許,駕駛2766-K
T號自小貨車行經國道一號為警攔檢,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發現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1.10毫克,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
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0年11月1日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8頁至第10頁、第33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原審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二)被告上訴理由固以原審量刑太重,還有4個國中、小學生要養,收入不夠云云。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酒駕公共危險罪犯罪科刑紀錄(連同本件已達
4次之多),猶不知悔改,明知自己早因前案酒駕而遭吊銷駕駛執照,且政府經年累月利用各種傳媒工具,大力宣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目的乃欲端正酒後駕車之不良風氣,減少酒醉駕車肇事悲劇一再發生,以保障社會大眾行車安全,被告竟一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1.10毫克,超出標準值甚多,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駕車行駛高速公路上,對公眾行車安全顯已生危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情節、手段、目的、所生損害、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0毫克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被告所執上訴理由,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此外,被告上訴意旨亦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