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告 張永全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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