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已廢止登記,要召開股東會並提出股東會承認簿冊實有困難,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2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6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