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486號債權人 陳俊吉 債權人 朱信憲 債權人 邱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守文 即 嘉偉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聲請意旨所載,債權人應為萬寶水塔有限公司而非聲請
人個人,請確認是否更正以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為債權人,若更正以萬寶水塔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萬寶水塔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