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羽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羽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羽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3月、3月(7罪),褫奪公權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受刑人不服,就違反瀆職罪及公務員洩露秘密罪上訴,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75號審理期間就洩露秘密罪撤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公務員洩露秘密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瀆職罪部分,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撤銷原審此部分之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9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6月1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4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司100年11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15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