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德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佳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金額為何?(究為20,286?抑為20,810)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佳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佳欣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號6樓之1」,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將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確實轉交相對人之之證明文件(如郵件領取簽收簿等)(由於聲請人所寄發之催繳函,依郵政回執所示,由聲請人代收,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有收受,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