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3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4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異議人 吳豐榮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區監理站所為之處分(東監違字第裁81-ZIQ046507、81-ZAP027938、81-ZBP068240、81-ZAQ168364、81-ZAQ168302、81-ZBP068224、81-ZAP027924、81-ZBP068193、81-ZBP0682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豐榮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101年03月12日止未補繳)」之違規事實,由原舉發單位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逕行舉發,經原處分機關認定違規事實明確,爰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之規定,於101年6月15日分別以東監違字第裁81-ZIQ046507、81-ZAP02793
8、81-ZBP068240、81-ZAQ168364、81-ZAQ168302、81-ZBP068224、81-ZAP027924、81-ZBP068193、81-ZBP068200號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3,300元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略以:政府實施etc以來,相信很多駕駛人不懂自動扣款或補繳方式,造成違規罰單過期而未繳納,且因異議人未住在戶籍地,這段時間車子借給友人,加上最近公私事實為繁忙,造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深感抱歉,請體恤上述情形,給予機會改正,懇請輕判,必會珍惜、警惕自己,處理好帳單繳納問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訂有明文。又按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有第1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而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應依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另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條第2項、第17條同訂有明文。經查:
(一)異議人於附表所示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收費站,因E通機餘額不足而未繳交通行費,經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臺東縣卑南鄉杉原143號送達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違規通知單,異議人未能於繳費期限完成繳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異議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之違規行為而掣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認舉發機關前開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均裁處異議人罰鍰3,300元等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開通知單送達證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東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9份,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服務單一案件查詢交易明細表及採證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101年6月14日高監東字第1010011006號函、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所有之前揭車輛,於上開時間,因車上E通機餘額不足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因而未繳交通行費,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向異議人上址催繳補費,惟異議人未於繳費期限繳清,其違規行為即屬事證明確。
(二)又本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遠通公司於101年2月20日依異議人即車輛所有人之戶籍地址即臺東縣卑南鄉杉原143號寄發,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依規定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大同路郵局,並製作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門首,另
1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此亦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等證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行政程序法等規定,本件繳費通知單4份既均已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寄存送達,應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明異議意旨固以前詞置辯,惟此尚難為行政機關或送達機構所得探悉,仍屬可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而應自行承擔未能親自收受上開補繳通知單之不利益,是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之戶籍地依法送達,自屬合法,並不因異議人未實際住在戶籍地而影響送達之效力。
(三)又異議人於車輛上高速公路前本可自行查詢E通機內餘額多寡,若發現儲值金額不多,即可就近至ETC服務據點(譬如高速公路休息站或便利商店)先予以加值後上路,縱事先未能發現,但在行駛中發現E通機未能扣款,亦應於事後迅速前往上開地點補繳金額,惟異議人均未為之,反仍多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通過收費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1項之規定,其所為即應予非難,是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並無違法,異議人前開所辯,洵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既有如上所述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情事,且舉發、裁決之程序亦屬適法,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等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編│本院案號│裁決書字號│通過應繳費│通過應繳費│裁罰內容││號│││之公路時間│之公路地點││├─┼────┼──────┼─────┼─────┼─────┤│1│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21│頭城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IQ046507│日11時12分│南下(第8│3,300元│││32號│││車道)││├─┼────┼──────┼─────┼─────┼─────┤│2│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9│汐止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AP027938│日17時45分│北上(第6│3,300元│││33號│││車道)││├─┼────┼──────┼─────┼─────┼─────┤│3│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9│ 楊梅 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BP068240│日16時22分│北上(第7│3,300元│││34號│││車道)││├─┼────┼──────┼─────┼─────┼─────┤│4│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9│泰山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AQ168364│日17時26分│北上(第8│3,300元│││35號│││車道)││├─┼────┼──────┼─────┼─────┼─────┤│5│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8│泰山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AQ168302│日11時47分│南下(第13│3,300元│││36號│││車道)││├─┼────┼──────┼─────┼─────┼─────┤│6│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8│楊梅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BP068224│日12時31分│南下(第8│3,300元│││37號│││車道)││├─┼────┼──────┼─────┼─────┼─────┤│7│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7│汐止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AP027924│日12時33分│北上(第6│3,300元│││38號│││車道)││├─┼────┼──────┼─────┼─────┼─────┤│8│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6│楊梅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BP068193│日06時17分│南下(第8│3,300元│││39號│││車道)││├─┼────┼──────┼─────┼─────┼─────┤│9│101年度│東監違字第裁│101年1月16│楊梅收費站│罰鍰新台幣│││交聲字第│81-ZBP068200│日12時55分│北上(第7│3,300元│││40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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