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 陳沛霈 被告 蔡維騰
林紫彤林綵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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