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零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