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6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沈士弘 相對人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美萍 相對人 簡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三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萬元,就相對人瀚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聖文部分,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63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31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