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譽新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