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丁○○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鳳林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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