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一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一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一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紀一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6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由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4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0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訴後由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772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復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78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於10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刑期則自同年月14日起算,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1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28日(惟刑後另有拘役30日及罰金新臺幣2,000元易服勞役之刑須執行)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