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佳潔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潔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91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0月3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