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源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源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4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