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93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菊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繳費收據1紙│├────────┼─────────┼────────┤│第一審旅費│1,590元│繳費收據3紙│├────────┼─────────┼────────┤│合計│43,576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