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謝依宸 被告 黃宇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