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