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古雅睿
被告 林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 古雅睿
被告 林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