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吳佩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7,8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0年5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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