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794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龔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品有限公司康家儒 、康家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樺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為康家樺)。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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