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民國95年11月21日當庭向本院撤回其等告訴,有本院95年11月21日訊問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201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1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計程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4年12月31日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後載客人 邵榮顥 ,沿基隆巿八堵路內側車道往巿區方向行駛,行經八堵路97號前圓環時,當時適有乙○○騎乘GQK-577號機車,闖越紅燈沿八堵圓環左轉匯入八堵路,且未注意道路行車情況,騎乘靠近甲○○汽車左側,甲○○理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為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其汽車左側車身與乙○○機車發生碰撞,致乙○○人車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膜上出血、左側硬膜下出血及嚴重腦水腫之傷害。
二、案經乙○○之妻丙○○○訴由基隆巿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告訴人丙○○○於警偵訊│證明被告汽車與被害人│││之指訴、證人 陳思巧 、陳│機車擦撞致被害人受傷│││ 思華 、 楊沂璇 │之事實│││││├──┼───────────┼──────────┤│2│證人邵榮顥於偵訊之指訴│證明被害人違規闖紅燈││││及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證明被告汽車與被害人│││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機車擦撞之事實│││現場照片9幀││├──┼───────────┼──────────┤│4│基隆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因本件車禍│││、95年10月12日(95)長│受傷之事實│││庚院基字第1154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檢察官吳佳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富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