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清蓮 (原名: 鄭彭清蓮 即 鄭國鐘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鄭國鐘之繼承人尚有 鄭賀躍 、 鄭雅惠 及 鄭美惠 ,故請追加上開三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