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裕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將法務費用新臺幣1,863元計入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01,227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之約定條款,以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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