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4號債權人 范綱亮 即梓園碾米工廠債務人 李進德
孫健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