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16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葉國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一:緣相對人葉國煒(下稱相對人)於93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7。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2月7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41335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債權二:緣相對人葉國煒(下稱相對人)於93年1月8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現尚欠聲請人款項50431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現金卡約定條款第1條第3項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依第1條第8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此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29日,至此,因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其自應清償前開積欠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1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國煒│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7%│││413358││月8日起│││││元│││││├──┼───┼─────┼──────┼──────┼───────┤│002│新臺幣│葉國煒│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0431││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3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國煒│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3358││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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