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1號原告 李育慈 被告 陳祺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犯行之人,僅有刑事之同案被告 蔡正泰 、 胡俊業 ,是原告即非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