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志紘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3243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志紘因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工字第5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後,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1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09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
1、42頁)。茲受刑人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刑罰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