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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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更字第88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正因重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者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者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6日│102年7月11日或│102年7月14日││││102年7月12日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號│8592號│18958號│189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07│103年度訴字第1520│103年度訴字第152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3年10月23日│103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07│103年度訴字第1520│103年度訴字第152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2年9月14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日期│(104年2月4日撤緩││││││確定)│││├─┴────┼─────────┼─────────┼─────────┤│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易服社│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原聲請附表誤載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察署104年度執更字│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696號│第887號(編號2-3已│第887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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