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29號
原 告 英郡歐洲園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8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