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3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美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22日止累計279,277元正未給付,其中83,463元為消費款;188,614元為循環利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3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美玉│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3463││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