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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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保家物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爾榮 被上訴人A女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派)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6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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