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清鋒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7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106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前段之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等,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款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7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
106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已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594號偵查卷宗及
106年度緩字第5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5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至附表編號6之新臺幣7,830元則為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復有現場蒐證照片32張在卷可參,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代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臨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規定,對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彈珠檯機檯│1臺││├──┼──────┼──────┼───────┤│2│神秘列車機檯│1臺││├──┼──────┼──────┼───────┤│3│滿冠大亨機檯│1臺││├──┼──────┼──────┼───────┤│4│賽馬機檯│1臺││├──┼──────┼──────┼───────┤│5│IC板│4片││├──┼──────┼──────┼───────┤│6│機檯內之賭資│新臺幣7830元│於105年3月28│││││日已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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