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 黃冠華 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哲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台幣35萬元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釋明台端所附信託契約書有無經登記,其中之3589-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何以登記在信託契約書範圍。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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